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景德镇市妇联贯彻落实省妇联、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大抓落实共建平安景德镇,人人参与共享幸福生活”为主题,深化开展“建设法治瓷都·巾帼在行动”及“平安建设主题宣传月”系列活动。近期,市妇联为广大妇女群众开设线上维权普法专栏,邀请“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及“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站”,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引导妇女群众学法尊法守法,坚持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全面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推动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化解,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浮梁县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站
“带着真心真情,付出更大努力,为促进广大妇女走在时代前列、广大儿童茁壮成长,推动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浮梁县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站在加强法治宣传、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同时,以依法维权的方式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加强劳动保护,营造男女平等、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基本案情
杨女士系家庭妇女,育有一儿一女,大女儿40岁,存在一级智力残疾且多种基础疾病,无劳动能力,小儿子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某日,同村的叶某相约杨女士等人到某工地做一天临时清洁工,日工资140元,次日,杨女士与同村伙伴前往工地干活,刚开工不久,杨女士脚下的木板断裂,杨女士摔下地下室,全身多处骨折。杨女士受伤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叶某某均拒绝赔偿。
裁判结果
浮梁县妇联委托浮梁县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站(昌南律师事务所)拟申请认定工伤,受托律师认为杨女士系临时前往工地做清洁工,工资日结,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工伤,建议以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主张权利。但该案中劳务一方难以认定,证据链断裂。律师遂建议杨女士及各方赴司法所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笔录,虽调解无果,但将各方关系再调解笔录中予以固定。结合其他证据,昌南律师事务所代理杨某某将叶某某、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及个人诉至法院。
施工总承包单位收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后,在充足的证据面前,便积极协商杨某某的赔偿事宜,其中争议最大的部分是杨某某大女儿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以及抚养费的计算标准问题。经多次协商以及向村委会、医院取证,施工总承包单位最终按照最高标准同意了该项损失的赔付,合计赔付杨某某损失近30万元。
民法典条文指引
上述案件中,司法部门调解过程中所形成的过程材料对于杨某某的诉讼举证起到了关键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和第28条中,除继续规定致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之外,同时规定了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本案中,杨某某的大女儿虽是40岁的成年人,但存在一级智力残疾和多种基础疾病,无任何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属于杨某某的被抚养人之列,杨某某因伤致残的,责任人应当向其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