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乐平市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站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8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景德镇市妇联贯彻落实省妇联、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大抓落实共建平安景德镇,人人参与共享幸福生活”为主题,深化开展“建设法治瓷都·巾帼在行动”及“平安建设主题宣传月”系列活动。近期,市妇联为广大妇女群众开设线上维权普法专栏,邀请“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及“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站”,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引导妇女群众学法尊法守法,坚持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全面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推动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化解,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乐平市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站


尊重妇女、保护儿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有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乐平市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站总结了妇女儿童的维权案例,准确适用《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法规,希望妇女及儿童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能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诉被告程某变更抚养权纠纷。该案系原被告离婚纠纷案经法院判决后,李某与程某解除婚姻关系,孩子抚养权归被告所有。但由于被告婚后又再次组建新家庭,孕育新生命,导致与李某的孩子未得到家庭的关爱和保护,权利受到严重影响。后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按期给付抚养费,现该案已审结。


裁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后,审理查明案件基本事实,鉴于孩子已满八周岁,愿随李某一起共同生活,而李某又有抚养能力;故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现孩子抚养权已顺利变更为原告所有,被告则按期给付抚养权给原告,同时被告依法享有探视权。


民法典条文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