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关键词】妇女权益保障、小孩抚养、财产分割
【基本案情】
2003年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9月15日,双方在男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4年11月12日生育男孩王某恒,2006年12月7日生育女孩王某凡。2016年李某与王某全款购买了景德镇市某小区房屋一套,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且双方性格不和、缺乏共同语言也缺少感情上交流,经常为生活锁事发生矛盾。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经常冷暴力,平常也缺乏对李某起码的关心,王某种种行为给李某的精神带来巨大的压力,导致双方发展到无法相处程度。后终因感情破裂原因,2019年李某前往珠山区务工,并与王某正式开始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
女儿王某凡出生后,一直是由李某随身照顾。考虑到女儿生理条件,将来的成长环境等情况,故李某要求女儿王某凡抚养权,儿子王某恒即将成年,李某不要求抚养权。
【律师分析】
1.该案争议焦点是否达到第一次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
2.房产如何分割:
3.小孩由谁抚养。
李某为离婚事宜,向务工区域珠山区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站寻求帮助,服务站值班律师在接待李某后,向李某告知了我国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但是李某一再坚持希望离婚,而王某又不同意离婚,迫于无奈,李某不得不诉讼离婚。因本案李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故本次诉讼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
案件受理后,律师便积极组织证据,草拟起诉状,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之后,为了减少对李某的伤害,能够一次性达到离婚的目的,律师多次与法官、王某沟通,希望通过调解离婚。而本案另一阻力即是房屋的分割,但是律师另辟蹊径,向双方提出另外一种解决方案即将房屋赠与给王某恒。经过多次协商与调解,最终双方均同意律师提出的上述方案。并在法院组织下签署了调解协议,最终李某与王某快速调解离婚。
律师认为:美好的婚姻是两情相悦,是心心相知,是风雨同舟,是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与拼搏。如果双方确实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一味的争吵、忍让与维持,也只是增加双方的痛苦罢了,对社会的稳定和小孩的健康成长都极为不利。在此情况之下,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