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瓷都•巾帼在行动】维权案例说•普法在身边(三)——乐平市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站特辑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9日

案例一

【关键词】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

【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20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李某告知张某,其婚前患有梅毒,但向张某进行了隐瞒。李某2022年8月、12月检测报告显示其快速梅毒血清仍呈阳性,截止法庭辩论终结仍未治愈,医生并告知该疾病可能对生育后代造成一定影响。张某故此以李某隐瞒婚前重大疾病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

  缔结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民法典确认了夫妻之间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对该义务的不履行,可能导致另一方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完整,另一方就此享有撤销婚姻的权利。就此,法院判决撤销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二

【关键词】自甘、冒险、驳回

【基本案情】

  张女士和王女士是羽毛球业余爱好者,结伴参加羽毛球比赛五年有余。2022年9月28日上午,张女士和王女士等几个球友约定在某校园球场比赛。运动中,张女士被王女士击出的羽毛球打中左眼。事发后,张女士被送医院就诊并进行手术治疗,术后未恢复正常视力。

  同年,张女士提起身体权纠纷诉讼,要求王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8000余元。王女士认为: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羽毛球业余爱好者,应当能够预见羽毛球运动的潜在风险,但仍自愿参加运动,就意味着其接受该危险、自愿承担风险和相应损害后果。

【法院审理】

  张女士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其仍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王女士对张女士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据此,依照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驳回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三

【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退还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余某向南昌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发现自己十岁的孙子在某手机店花4800元购买了手机,到手机店要求退货时,却遭到商家拒绝。经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余某的孙子确实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到店购买手机,商家不为其退货的原因在于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不存在强买强卖的行为,双方各持己见,陷入僵局。9月7日,消协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通过电话与孩子的父母联系,得知他们对孩子购买手机的行为不予追认。之后消协人员通过耐心细致地对双方进行法律讲解并积极沟通,最终商家同意退还购机费用4800元,余某退还手机。

【案例评析】

  本案中,购买手机的消费者只有10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其花费1800元购买手机的行为,既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与其年龄段不相适应。此外,消费者的监护人对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也未予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本案的消费者购买手机的行为是无效的,商家应予退货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