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关键词】
妇女权益保障、家暴、投放不明物质、财产分割
【基本案情】
2012年,某男、某女恋爱后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抚养两个小孩。某男、某女登记结婚后,某女不仅通过其努力获得的经济来源支撑整个家庭的支出,更是不遗余力支持某男创业,甚至在某男血本无归后一起携手帮其还债。此外,某女更是长年以来尽心尽力与某男一起共同抚养、照顾某男与其前妻所生育的儿子。
某男与某女结婚后,某男多次因家庭琐事与某女发生争吵。争吵后,某男时常与她人喝酒买醉至深夜,并威胁恐吓某女。某女顾及家庭和孩子一再忍让某男,但某男在争吵后使用暴力对待某女,并用各种语言威胁某女的人身安全,某女深感恐惧报警寻求保护。一次,某男乘某女及孩子不在家,电话威胁某女要求其立马回家,欲强行与某女发生性关系,并在饮用水中放不明物体等行为等等。某男与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经景德镇市景德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律师分析】
1.该案争议焦点是否达到第一次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
2.房产如何分割。
案件受理后,律师前往景德镇市珠山区某派出所调取以便申请人前往新厂派出所调查某年某月某日凌晨至清晨之间向景德镇市珠山区某派出所报案的出警记录(单)以及讯问笔录等材料。因客观原因,某男向某女饮用水中投放的不明物质未鉴定出毒物,但从视频中可清晰看出某男投放不明物质的整个过程。为保护某女的合法权益,律师无数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反馈案件客观情况。最终达到了某女希望第一次起诉便可离婚的目的,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等规定,涉案房屋归某女个人所有。某女听取了律师意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某男签订了财产约定协议,并进行了公证,故最终某女获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当女性遇到男方出轨、家暴等情形时,让男性写所谓净身出户的保证书没有任何意义,而应转换思路为,与男性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从而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