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瓷都•巾帼在行动】维权案例说•普法在身边(一)——景德镇市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站特辑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6日

  案例一


  【关键词】


  彩礼、婚礼、未登记结婚、同居


  【基本案情】


  2020年,某男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某男开始疯狂追求某女,并为增进感情,在特殊节日即5月20日当日赠与某女钻戒一枚。同年,某男与某女订婚并举办了订婚酒宴,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某男于2021年向景德镇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求某女返还其彩礼44余万元。


  【律师分析】


  1.是否需要返还彩礼?

  2.若需返还,返还的彩礼金额?

  某女及其家人先后咨询比较了6、7家律师事务所后,最终决定委托郑烨律师帮助其代理。律师详细向某女了解其与某男恋爱、办理婚宴及分开的情况后,多次前往某女所在村落村委会调查取证,并走访了其村民邻居等。庭审中,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某村村委会证明、婚纱摄影店证明、图片、转账记录、证人证言、通话记录、某男的保证书及某男写的道歉自述等证据材料。

某女对其收取了某男彩礼及金首饰不持异议,但是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共同生活时间仅2个月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等法律规定,某女应该向某男返还彩礼。但庭审中,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证据以及双方已按当地农村风俗举办订婚仪式及举行婚礼,双方最终未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系某男过错所致。并且客观地说,这场婚约关系中损失较大的一方是女方,女方在时间、金钱、精力上造成的消耗已无法挽回,对于女性来说在名誉上损失巨大,直接导致社会评价降低。最终,经过努力,法院判决某女向某男返还彩礼7万余元。